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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理

  • Candice Mak
  • 2022年6月7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今(23日)於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提出,上訴人只是舉機拍攝集會,從沒有叫喊口號,顯示他無意參與非法集結。對物訴訟通常針對船舶,但也可以針對有關申索的其它相關財產包括物料、貨物、燃料、運費等等。然而,在實際操作上,針對其它財產的對物訴訟很少發生。律師會副會長余國堅稱,當律師會收到投訴或其他原因,會按既定程序審查。在合適情況下,呈交予律師紀律審判團的審裁組召集人,舉行紀律處分聆訊。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稱,當時約40至50人圍觀,被告大聲說話、聲量龐大,夾雜粗口,態度囂張,多次質問警員約十分鐘,又提及廣為人知的案件如七警案,以及警員犯不當行為,如犯盜竊罪等。(q) 因船舶抵押借款而引致的任何申索;根據就救助服務而訂立的合約或關於救助服務的合約而提出者;或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香港法例《高等法院條例》第12A條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f) 就船舶、其裝備或設備的任何缺陷所導致的人命損失或人身傷害而提出的任何申索,或就以下的人的錯誤行為、疏忽或過失所導致的人命損失或人身傷害而提出的任何申索─在這裡應該指出,對於由海商合同的訴訟而爭議金額在港幣100萬元以上,舉例如租船合同、 海上保險等案件,根據商業案件審訊表的實務指示SL1.1,是由商業案件審訊表的法官審理(見例:The Hanjin Marseilles [2001] 2 Lloyd’s Law Report 735)。


在任何案件中,如就所申索的款額而在任何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財產上有船舶優先權或其他押記,則可在原訟法庭針對該船舶、航空器或財產提出對物訴訟。(g) 就船舶所運送貨物的損失或損壞而提出的任何申索;一般而言,所有個案可以以對人訴訟 方式進行。此外,對第12A條第(2)(a),(b),(c)或(r) 款所述的任何該等問題,可在針對與產生該申索或問題相關連的船舶或財產提出對物訴訟,而該訴訟須當作藉對物訴訟令狀提出,並在該令狀發出時提出。圖1之1 - 陳澤銘(中)多次表明不便披露被警方投訴的律師身分。上訴方表示,片段顯示上訴人獨自舉機拍攝集會,其間沒有辱罵警察、叫喊口號,亦沒有從背包取出示威裝備,顯示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k) 性質屬於船舶或航空器的領港的任何申索;梁指,以上例子顯示本土極端份子潛伏社區,對治安構成潛在威脅,加上本港遭恐襲威脅級別維持中度,代表香港有可能受襲,警方遂將原有的「反暴力報料熱線」升級為「反恐舉報熱線 63-666-999」,由跨部門反恐專責組管理,以提升跨部門情報協作效益,首階段熱線包含短訊及微信舉報渠道,市民可舉報懷疑涉恐及暴力行為。《商船條例》;鄭官判刑時透露,他有31次刑事定罪記錄,爆竊罪最多,考慮案發時位於鬧市、被告喧嘩歷時約10分鐘等,判囚1個月,沒有減刑因素。


據悉,被告早前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危駕,判囚14周,上周獲釋。《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商船(註冊)條例》;本報記者今午向資深大律師林定國查詢是否接任律政司司長職位時,林定國回覆說「不好意思,不作評論。」高院法官陳仲衡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7月15日頒下判辭,其間上訴人須繼續服刑。梁稱,《香港國安法》前年年中生效後,本港治安大致回復穩定,但本地極端份子的活動轉趨隱藏和地下化,例如警方上月於兩宗案件拘捕多人,他們涉在網上發放暴力言論,企圖製造大殺傷力武器及策劃暴力襲擊,行動中檢獲不同武器和大批懷疑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此外,如屬第12A條第(2)(e)至(q)款所述的任何該等申索,而(a) 該申索是與某船舶相關連而引致的及(b) 在對人訴訟中會對該申索負上法律責任的人(“有關的人”),在訴訟因由產生時是該船舶的東主或承租人,或是管有或控制該船舶的人,則對物訴訟(不論該申索是否引致在該船舶上有船舶優先權)可在原訟法庭針對該船舶(如在該訴訟提出時有關的人是該船舶的所有份額的實益擁有人,或根據光船租約是該船舶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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